云南省玉溪市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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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2017-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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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我市医师多点执业工作,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促进医疗优质人力资源的有序流动,提升医疗专业人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玉溪市内2至3个医疗机构,依照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原注册的医疗机构为第一执业地点,申请增加注册的医疗机构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

第三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多点执业;鼓励医疗机构协商共担医师人才培养、社会保险等人力资源成本。

第二章  执业申请和注册

第四条  市内拟从事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所在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多点执业注册,再到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所在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市外到我市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分别向其拟多点执业的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所在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多点执业注册。

第五条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第一执业地点在我市的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可以申请在全市多点执业。

第六条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第一执业地点在市外,且未在市外办理过多点执业,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可申请在我市多点执业。其中:申请在我市二级及以上医院多点执业的省外医师,第一执业地点必须为省外三级医院。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医师在办理多点执业注册后,医师本人应及时将办理信息报其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备案。

第八条  医师申请多点执业,除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规违纪行为、无不良医德医风行为的记录;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二)从事同一专业满5年;

(三)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四)在第一执业地点能完成诊疗任务、未担任公立医院院级领导职务。

第九条  经全科医师培训合格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在执业类别不变的情况下,医师执业范围可增加注册全科医学专业。

第十条  申请办理多点执业的医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玉溪市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拟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五)与拟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六)最近连续两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七)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近6个月以内健康体检证明,使用《云南省医师护士注册体格检查表(试行)》。

以上材料由申请人依次递交第一和第二、第三执业地点的注册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

第十一条  医师与拟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签订的劳务协议中应当明确多点执业医师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薪酬、相关保险等。

第十二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现场审核,经审核合格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齐备的医师执业注册材料之日起 3 日内办结。

第十三条  市内医师办理多点执业注册时,第一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应将相关信息录入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并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打印相关事项,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应在第一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打印的变更信息上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

市外医师办理多点执业注册时,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应将注册信息在《玉溪市医师多点执业记录卡》上进行登记,并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

第十四条  以办理第二执业地点的注册日期开始计算,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有效期为 2 年。办理第三执业地点注册的有效期届满时间同第二执业地点。

第十五条  鼓励以副主任以上医师为核心,与护理、医技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医疗团队,开展契约化的团队多点执业。

第三章  延续注册、变更、注销、补办

第十六条  注册有效期满,仍需继续在原注册的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多点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 日内向注册机关申请延续注册,办理程序同申请注册。

第十七条  申请延续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玉溪市医师多点执业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医师执业证书》和《玉溪市医师多点执业记录卡》(市外医师)原件及复印件;

(三)拟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与拟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五)近一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相关证明。

第十八条  办理多点执业注册后,在2年有效周期内,允许增加第三执业地点注册登记。不受理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变更申请。

第十九条  市内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及第一执业地点的,应当先注销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再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市外医师变更后其多点执业注册自动失效。

变更后需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多点执业。

第二十条  市内医师注册有效期满,不再继续多点执业的,或在注册有效期内申请注销多点执业的,应当及时向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申请注销注册后,再到第一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备案。

市外医师注册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注册的,多点执业注册自动失效;在注册有效期内申请注销多点执业的,应当及时向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申请注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 申请注销注册,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玉溪市医师多点执业注销申请审核表》;

(二)《医师执业证书》和《玉溪市医师多点执业记录卡》(市外医师)原件及复印件;

(三)多点执业医疗机构与医师之间的解聘协议(在注册有效期内申请注销多点执业的)。

以上材料由申请人依次递交第二、第三和第一执业地点的注册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

第二十二条  市外医师遗失补办医师多点执业记录卡,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玉溪市医师多点执业记录卡遗失补办申请表》;

(二)指定报刊发表的遗失公告原件。

第四章  责任义务

第二十三条  各医疗机构要积极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医师开展多点执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务协议,制定相关制度,建立多点执业医师的管理档案,规范医师执业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不因医师多点执业而影响其职称职务晋升。

第二十四条  鼓励医师个人购买医师责任险。多点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核定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和范围开展诊活动。

第二十五条  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及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根据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劳务协议,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履行协议,确保各执业地点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十七条  多点执业医师应无条件服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及医疗救援等工作的调遣。

第二十八条  医师多点执业,应当接受其执业的医疗机构和及其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多点执业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由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负责,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参与考核评价。

第三十条  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由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务协议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多点执业医师不得作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设置诊疗科目、校验、延续注册、技术和设备准入、等级医院评审等审核时的人员依据。

第三十三条  多点执业医师不得登记为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应暂停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由考核机构通知其执业的所有医疗机构。

第三十五条  多点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未办理多点执业注册的医师,不得从事多点执业活动。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多点执业活动的,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发生违法行为的,由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由作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第一执业地点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师被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当停止其所有注册地点的执业活动。

第三十八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执业医师进行处罚时,应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予以记录。

第三十九条  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的相关信息应同步录入“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和“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将医师多点执业办理情况及时公示,并定期上报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医师受政府或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派参加慈善或公益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服务,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医师多点执业。医师外出会诊按《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在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医疗集团内、开展县乡村医疗服务一体化的医疗机构间或医师经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派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的,经有管辖权限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后,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备案有效期为2年。

第四十二条  军队医师执业或者非军队医师在军队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所)。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业技术资格,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玉溪市卫生局印发的《玉溪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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