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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七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要点解析

202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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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正式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范围。至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增加到了7项,各个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要点是什么?今天小编梳理了7张表格,分别对应个税7项专项附加扣除,帮您再次温习具体政策要点。

婴幼儿照护费用(新增)

扣除范围

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

从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扣除方式及标准

定额扣除、1000元/月/每个子女

扣除主体

1.父母(法定监护人)各扣除50%

2.父母(法定监护人)选择一方100%扣除

注意事项

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2.具体扣除方式确定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证明资料,纳税人需要将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子女教育

扣除范围

学前教育支出

学历教育支出

满3岁-小学入学前

义务教育(小学、初中)

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

高等教育(大学、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子女不再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不可以再填报

扣除方式及标准

定额扣除、1000元/月/每个子女

扣除主体

1.父母(法定监护人)各扣除50%

2.父母(法定监护人)选择一方100%扣除

注意事项

1.具体扣除方式确定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子女境内或境外接受教育,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接受教育均可享受,境内接受教育不需留存资料,境外接受教育需留存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资料备查;

3.若有多个子女的,每个子女可以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

继续教育

扣除范围

学历继续教育支出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

境内学历(学位)教育期间

取得证书的年度

扣除方式

定额扣除

扣除标准

400/月;最长不超过48个月

3600元

扣除主体

1.本人扣除;

2.个人接受本科(含)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选择由其父母扣除

本人扣除

注意事项

职业资格具体范围,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

1.对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同时取得多个职业资格证书,只需填报其中一个即可,如果同时存在学历、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则每一类都要填写;

2.学历及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应留存相关证书资料备查;

3.如果子女已就业,且正在接受本科以下学历继续教育,可由父母选择按子女教育扣除,也可由子女本人选择按继续教育扣除,两种扣除方式二选一。

赡养老人

扣除范围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周岁(含)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独生子女

非独生子女

扣除标准

2000元/月

总共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000元/月

扣除方式

定额扣除

扣除主体

本人扣除

1.平均分摊:赡养人平均分摊

2.约定分摊:赡养人自行约定分摊比例

3.指定分摊: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比例

注意事项

1.指定分摊及约定分摊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2.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再婚的,只要父母中任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子女进行赡养,则可按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扣除;

3.非独生子女,一个纳税年度内,其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可在第二年按独生子女标准扣除;

4.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住房贷款利息

扣除范围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

(最长不超240个月)

扣除方式及标准

定额扣除、1000元/月

扣除主体

1. 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经双方约定,可选择由其中一方100%扣除;

2.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婚后可选择其中一套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或对各自购买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注意事项

1.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3.组合贷款,公积金或商业银行其一按首套房屋贷款利率发放贷款的,可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4.父母和子女共同购房,由主贷款人扣除;

5.父母为子女买房,产权登记为子女,贷款人为父母,则双方均不可享受。

6.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应留存备查。

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提前还款,需修改贷款期限(贷款还款期限为首次还款日至贷款结清当月总共月份数)贷款还清后,不可再进行填报。

住房租金

扣除范围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直辖市、省会(省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城市

市辖区户籍人口>100万

市辖区户籍人口<100万

扣除方式

定额扣除

扣除标准

1500元/月

1100元/月

800元/月

扣除主体

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

1.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扣除;

2.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分别扣除;

3.合租(非夫妻关系),都与出租方签订住房合同,均可享受。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2.应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备查。

大病医疗

扣除范围

基本医保相关医药费除去医保报销后发生的支出

个人负担(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

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

扣除方式

限额内据实扣除

扣除标准

每年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扣除主体

1.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

2.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注意事项

1.次年汇算清缴时可享受扣除;

2.私立医院的大病医疗,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有归集、能查询到的,可享受;

3.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相关医保报销票据、医保部门出具的费用清单等资料需留存备查。

温馨提示

可通过手机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注册、登陆,激活医保电子凭证后,通过首页的“年度费用汇总查询”模块查询大病医疗相关数额。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变更和新增由职工本人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进行修改、新增。对于次年需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继续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内容进行确认,并“一键代入”次年;未及时确认的,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职工需在次年重新填报、确认后方可继续享受。


  温馨提示: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将于6月30日截止,尚未完成汇算清缴的职工尽快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完成操作。如有疑问,可咨询税务代理人员或财务部。

  通讯员:财务部  谢枋坊

  编  辑:荆薪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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